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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企業速看綠色制造體系!廣安市級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申報條件、流程指南發布
廣安市各工業企業請注意!市級綠色制造體系評價工作現已啟動。成功入選綠色工廠或綠色供應鏈企業名單,不僅是對企業綠色發展的權威認可,更是享受政策支持、提升市場競爭力的重要途徑。請符合條件的企業把握機遇,積極參與申報。申報過程中有任何疑問可咨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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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安市綠色制造體系評價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安市委、市政府構建川渝協同綠色發展戰略部署,加快培育壯大“331”現代工業產業體系,促進產業綠色低碳轉型,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的通知》(工信廳節函〔2016〕586號)、《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四川省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川經信辦環資〔2016〕150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節〔2024〕1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安市綠色制造體系建設主要包括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等內容。
第三條 市級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每年評價一次。評價工作遵循企業自主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經濟信息化局牽頭負責市級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的評價和管理工作,按程序發布市級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企業名單(以下簡稱綠色制造名單)。各縣(市、區)、園區經信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綠色制造體系的培育創建和申報推薦工作,并對其進行指導和管理。縣(市、區)、園區經濟和信息化、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稅務、網信等部門共同支持企業申報創建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形成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請市級綠色工廠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廣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工業企業。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近三年內(含成立不足三年)未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泄露、環境、質量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以“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為準)。
(三)企業有較強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和節能管理水平。在節能方面需滿足能源管理體系要求,能效達到行業先進水平或標桿水平。
(四)符合綠色工廠相關標準、政策要求。
第六條 申報認定市級綠色供業鏈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廣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
(二)屬于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鏈主企業,且積極創建綠色工廠。
(三)擁有數量眾多的供應商,有完善的供應商管理體系,與上下游供應商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
(四)制定明確的綠色供應鏈管理工作目標,設立管理機構及相關職責,并根據目標制定總體思路和中長期計劃。
(五)符合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政策要求。
第七條 近三年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市級綠色制造名單:
(一)未正常生產經營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二)違反國家、省市節能、環保、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被國家企業信用系統或信用中國記錄在案的。
(三)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Ⅲ級(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
(四)被動態調整出各級綠色制造名單的。
(五)在各級政府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完成整改的。
(六)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行為的。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八條 滿足申請條件的工業企業按照綠色制造體系的相關標準開展創建工作并進行自評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制自評價報告。已發布綠色工廠評價行業標準的(可登錄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查看),按照行業標準要求進行評價,其他行業按照《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36132)進行評價。
第九條 縣(市、區)、園區經信主管部門對企業自評價報告進行初審,并征求當地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稅務、網信等部門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單位出具推薦意見,連同自評價報告(一式四份,隨附電子文檔)一并報送市經濟信息化局。
第十條 市經濟信息化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組織行業專家對自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并開展現場核查,根據評審和核查情況進行綜合評分,擬定廣安市綠色制造體系創建培育推薦名單,按程序報審后公示,公示期滿后發文公布年度培育名單,授予市級“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等稱號。
第十一條 原則上推薦已獲得市級綠色制造名單的企業申報省級及以上綠色制造名單。申報省級及以上綠色制造名單的,可自行或委托有資質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編制評價報告,并按程序報送相關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 第三方機構要按照《綠色制造第三方評價工作要求》開展工作,對評價結果和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在評價報告中需對照評價要求逐項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要求受評價方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承諾。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經濟信息化局對市級綠色制造體系實施動態管理,原則上每三年組織一次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企業復審。接受復審的企業須對近三年來綠色制造體系管理和運行情況進行總結,填報綠色制造動態管理表(登錄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下載填報并蓋章上傳),并編制《復審自評價報告》報當地經信主管部門初審。縣(市、區)、園區經信主管部門對各項關鍵指標進行審核,對于綠色制造水平關鍵指標不符合綠色制造評價要求的,組織進行現場評估,提出動態調整意見報市經濟信息化局。我局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核后發布復審結果。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綠色制造名單稱號資格: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審的。
(二)復審結果不合格的。
(三)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四)企業提供虛假復審材料和數據的。
(五)企業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受到相關部門處罰的。
第十五條 被撤銷市級綠色制造名單稱號的企業,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十六條 市級綠色制造體系所在企業發生更名,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名稱變更。若發生重組等重大調整,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復審,復審合格后重新授予市級綠色制造名單稱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5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如遇國家、省有關政策調整,由市經濟信息化局負責組織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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