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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國家、省、市關于發展普惠金融的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保障長沙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安全、高效、規范運轉,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長沙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市中小微風補)是指在長沙市財政資金中安排,對銀行中小微企業信用類貸款的本金損失予以部分補償的專項資金池,資金池規模為2億元人民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部門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風險補償資金日常溝通協調、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受托管理機構是指受主管部門委托并簽訂《長沙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委托管理協議》(以下簡稱《委托管理協議》)的機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機構是指在長沙市轄區內依法設立及符合資質要求,自愿遵守本辦法規定,與受托管理機構簽訂《長沙市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的商業銀行、融資擔保機構及園區管理機構等。
第六條 對合作銀行的風險補償遵循“自愿申報、精準補償、總額控制、風險分擔”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與分工
第七條 主管部門的職責如下:
(一)負責資金池監督管理工作,牽頭制定相關制度性文件;
(二)與管理機構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明確受托管理機構職責;
(三)負責資金使用安全,開展資金池績效管理;
(四)負責制定白名單企業庫并進行動態管理更新;
(五)負責對補償資金撥付的審批;
(六)負責對資金池運行工作經費及運營績效的審批;
(七)負責對受托管理機構及合作機構的監督、考核和指導
(八)負責資金池管理與運營的信息公開工作
(九)職責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八條 受托管理機構的職責如下:
(一)負責資金池日常管理,建立資金管理相關制度,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資金池運行及管理情況,配合各項審計、監督、績效評價工作。
(二)負責開發和運營市級風補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建設和管理《長沙市中小微企業銀行風險補償貸款項目庫》《長沙市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逾期項目庫》《長沙市中小微企業銀行風險補償項目庫》(以下分別簡稱《貸款項目庫》《逾期項目庫》《風險補償項目庫》)。
(三)受理合作機構的合作申請,并報主管部門同意與合作機構簽訂業務合作協議,負責對合作機構動態管理。
(四)受理各合作機構逾期貸款項目風險補償申請,并報主管部門審批。
(五)委托合作機構追償受托管理機構應督促合作銀行、融資擔保機構積極追償并上報追償臺賬。
(六)對資金池實行資金專用賬戶管理、專賬核算,根據上級批復執行資金池調劑和撥付。
(七)在政策文件及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與合作機構研究產品開發及合作模式創新,協調各合作機構風險分擔及成本控制。
(八)在依法合規、確保安全、滿足流動性的前提下,受托管理機構可在合作銀行以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結構性存款等方式管理風補資金賬戶,所產生的收益以及孳息均為風補資金財產。
第九條 合作機構(合作銀行)的職責如下:
(一)制定和完善與資金池管理相關的制度,防范信貸風險,優化信貸流程、內部審批和考核辦法,加強貸后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撬動信貸增長作用。
(二)負責貸款項目的管理,核實納入市中小微風補貸款企業的資格條件及貸款條件,根據企業情況獨立審核盡調、授信審批、發放貸款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中小微企業貸款項目按程序錄入上述各項目庫Y對入庫貸款項目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
(三)負責逾期貸款項目的管理Y按規定申請補償資金、每季度上報逾期貸款項目跟蹤情況或追償臺賬Y妥善保管申請資料以及原始票據單證以備查驗確保申請風險補償的逾期貸款項目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
(四)積極、盡責開展已補償貸款項目的追償、清收等處置工作Y收回的資金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比例和時限返還市風險補償資金專戶對經盡責清收仍確定無法收回的已補償逾期貸款項目Y向受托管理機構申請報主管部門審批后在風補項目庫結項。
第十條 合作機構(其他機構)的職責如下:
(一)嚴格遵守本辦法及與受托管理機構簽訂的業務合作協議Y規范開展相關業務Y配合主管部門、受托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
(二)按照約定的業務流程和標準Y開展中小微企業貸款業務Y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
(三)加強與合作銀行、受托管理機構的信息溝通Y確保各方能夠及時掌握業務動態。
(四)積極參與逾期貸款項目催收及已補償項目的追償工作Y充分發揮自身資源優勢Y配合合作銀行和受托管理機構制定催收及追償方案。
(五)配合主管部門及受托管理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及績效評估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補償對象、條件與標準
第十條 風險補償資金的補償對象為合作銀行。風險補償資金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貸款本金損失按比例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 市中小微風補貸款的借款人須滿足以下納入條件:
(一)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在長沙市轄區內(含長沙縣、瀏陽、寧鄉)依法注冊登記,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規定,成立1年以上,依法納稅并無惡意不良信用記錄的中小微企業。
(二)借款人屬于“白名單”企業庫的企業可獲得優先支持,“白名單”企業庫由市主管部門建立并實行動態管理,按工作需要調整更新。
第十三條 市中小微風補貸款產品納入條件:
(一)本辦法適用貸款產品包括符合條件的信用類貸款及與本風補資金合作的擔保貸款,信用類貸款包括信用貸款(含追加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股東、實控人及其配偶連帶擔保責任的貸款,不包含不動產、準貨幣等資產抵押的貸款)、股權質押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組合貸款中除抵押和擔保外的信用部分。
(二)市中小微風補單戶企業授信額度上限為1000萬元,特別優質的企業,通過“一事一議”審核,最高貸款額度可提升至3000萬元,期限不超過3年。
(三)貸款利率不超過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00BP(含)。
(四)中小微企業貸款必須用于本企業生產經營,不得用于委托貸款、并購貸款、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以及參與民間借貸、投資資本市場和個人消費等。
(五)風補資金貸款可向銀行申請無還本續貸,無還本續貸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
第十四條 市中小微風補貸款補償標準:
(一)風補資金與合作銀行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補償:
1.線下貸款
線下貸款是指合作銀行進行線下盡調,由審批人員出具實質審批意見的貸款,風補資金風險分擔比例為30%。
2.線上貸款
線上貸款是指合作銀行線上通過模型自動化審批的貸款;對于線上發放的貸款,風補資金風險分擔比例為5%。
3.對于市政府或市主管部門重點支持的優質企業,風補資金分擔比例可提升至60%,具體在《委托管理協議》及《合作協議》中明確;對于特別優質的企業,可通過“一事一議”審核程序,經審核通過后,單戶最高貸款額度可提升至3000萬元,風補資金分擔比例為60%。
4.單筆市中小微風補貸款的風險分擔不與其他政策性風補貸款產品疊加享受,屬于下列(二)(三)項與市中小微風補有簽訂《合作協議》的除外。
(二)市中小微風補與合作銀行投放的信用貸款可與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公司合作,反擔保措施不得為房產、土地、廠房等固定資產的抵質押方式。原則合作銀行風險分擔不低于20%,具體細則在合作協議中明確。
(三)市中小微風補與合作銀行投放的信用貸款可與區縣、園區或其他省市級產業部門風補資金合作,以合作協議約定為準。原則上合作銀行風險分擔不低于20%,具體細則在合作協議中明確。
第十五條 對于下列情形,市中小微風補資金不予補償:
(一)借款人所屬行業屬于國家、省、市“限制”與“禁止”類產業范疇,以及屬于金融、類金融和房地產行業;
(二)相關貸款業務未按規定在管理服務平臺進行備案和管理;
(三)放款后3個月內本息即有逾期并最終造成損失的貸款項目;
(四)合作銀行未審慎核實中小微企業經營情況,導致企業憑虛假材料申報成功的,對應項目風補資金不予補償;
(五)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違反了國家及地方頒布的各項法律法規;
(六)其他未按市中小微風補管理辦法和合作協議要求發放的貸款。
第十六條 合作銀行入庫的風補資金貸款項目中,當逾期項目庫貸款本金總額超過該銀行在貸項目庫余額的3%時,對該銀行入庫實行風險預警,該比例達到5%時,暫停乙方辦理新增項目備案(存量續貸業務除外)待前述比例降至5%以內,恢復辦理乙方風險補償業務備案。
第十七條 單一合作銀行在當年申請補償的逾期貸款本金實際損失總額達到該合作銀行上年度末在受托管理機構登記的貸款余額的3%時,風補資金不再補償,超出部分由合作銀行自行承擔。
第十八條 合作銀行線下/線上貸款的補償額度,由受托管理機構按年度核定。
第四章 運行原則
第十九條 主管部門與受托管理機構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責任。
第二十條受托管理機構與合作銀行及其他合作主體簽訂《合作協議》,確定合作相關事項。
第二十條 合作銀行需向受托管理機構出具總承諾函。
根據本辦法及《合作協議》規定,對符合市中小微風補貸款條件的企業進行獨立審慎盡調、風險審核、貸款發放及貸后管理。
第二十二條合作銀行放款后,按要求將符合條件的貸款項目錄入市級風補管理服務平臺進行備案及管理。?
第二十三條貸款項目逾期后Y合作銀行應及時啟動催收程序Y對于貸款逾期滿90天仍無法收回、并已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且已立案的逾期貸款Y合作銀行可通過平臺提交風險補償申請。
第二十四條。合作銀行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風險補償申請及相關資料上傳完畢Y由受托管理機構委托第三方獨立機構對市中小微風補本年度風險補償項目進行專項審計Y報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 合作銀行作為追償責任主體Y應建立專門臺賬Y積極依法追索欠款Y對壞賬采取催收、起訴等方式追償。
風險補償資金補償后取得的債權Y委托合作銀行一并追償;合作銀行向借款企業實施訴訟等追償措施時Y對資金已補償部分應一并主張債權。
第二十六條 合作銀行應積極依法追索欠款Y每季度向受托管理機構上報追償情況Y追償所得在扣除訴訟相關費用后Y按補償比例返還市中小微風補資金池Y分配完畢仍有剩余的Y用于彌補合作銀行該筆貸款的利息損失。
第二十七條 借款企業破產清算完畢Y或對借款企業的訴訟已依法執行終結的Y合作銀行向受托管理機構申請報主管部門審批后在風補項目庫結項。
第二十八條 若合作銀行以批量轉讓等方式處理不良貸款的Y需提前將處置方案報受托管理機構、主管部門同意Y處置回收的資金按比例返還資金池Y合作銀行對上述追償、處置、返還情況報受托管理機構、主管部門備案。
若合作機構自行批量轉讓Y風補資金不予補償Y且已補償的風補資金需返還風補資金賬戶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受托管理機構對各合作銀行進行年度績效評價Y評價維度應從該銀行當年度發放額、扶持中小微企業戶數、貸款逾期率、重點企業支持力度(白名單)、工作配合度等維度考慮。
第三十條受托管理機構依據本辦法規定于每年4月末前對各合作銀行進行績效評價Y評價結果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依據合作銀行年度績效評價結果Y將風補資金以存款獎勵形式存入對應銀行賬戶實施專項管理。
第三十二條 主管部門、受托管理機構、相關合作機構等各單位應建立信息溝通機制Y加強監督檢查Y主管部門、受托管理機構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績效評價和檢查Y產生的相關費用從市風險補償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管理細則獲取風險補償資金的合作銀行Y一經核實Y主管部門可收回已撥付的風險補償資金Y并取消其業務合作資格Y對銀行在風險補償資金項下剩余存量貸款不再補償。
第三十四條 風險補償資金主管部門、受托管理機構、合作機構已按照本辦法以及相關協議勤勉盡職地履行了職責Y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要求、監管規定和內部規章的情形Y不追究機構及其負責人或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工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該辦法所稱長沙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即為原長沙市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
第三十七條 對于本辦法實施前備案的風補業務,按照原《長沙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實施細則》(長工信中小發〔2019〕88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長沙市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實施細則》(長工信中小發〔2019〕8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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