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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我省星級休閑農業莊園(以下簡稱 星級農莊)評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培育一批管理服務規范、三產融合緊密、帶動能力強勁的休閑農業莊園,提升我省星級農莊整體形象,打造湖南休閑農業品牌,促進休閑農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休閑農業莊園,指以山林、田園、 湖泊、溪流、水庫等自然生態景觀資源為依托,以農、林、牧、漁等特色農業生產、加工、經營為基礎,結合民俗文化、農耕文化、農事活動、農家生活,通過農業創意,為人們提供觀光旅游、教育體驗、養生休閑等服務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新型農業企業形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星級農莊,從低到高分為三個等級, 依次為三星級休閑農業莊園、四星級休閑農業莊園、五星級休閑農業莊園(以下分別簡稱為三星級農莊、四星級農莊、五星級農莊)。
第四條星級農莊評定和運行監測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 按照省級統籌、分級授權、逐級晉星、動態管理、優勝劣汰的原則進行。
1.省農業農村廳統籌負責星級農莊評定標準制訂、星級農莊牌匾模板設計,負責五星級農莊評定與運行監測、四星級農莊控制指標確定。
2.市州農業農村局負責四星級農莊評定與運行監測、所轄縣(市、區)三星級農莊控制指標確定,負責對所轄縣(市、區)初審提交的五星級農莊申報評定和運行監測材料進行復審并上報省農業農村廳。
3.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負責三星級農莊評定與運行監測,負責對申報企業提交的四星級農莊和五星級農莊申報和運行監測材料進行分類初審并上報市州農業農村局。
各星級農莊認定文件按上述權限分級下達、牌匾分級制作授予;全省實行逐級晉星,原則上不得越級晉星,但對規劃起點高、建設標準高、運營水平高的農莊,在控制數量、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可以越級晉星;在同一申報評定年度,一家企業只能申請評定一個星級等級,且不能在申請評定等級基礎上降級評定。
第五條凡申報或已評定為湖南省星級農莊的休閑農業莊 園,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湖南省14市州休閑農業莊園星級評定和運行監測申報和評定
第六條申報星級農莊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自愿申請。
2.依法設立、以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內容為主營業務且該主營業務經營地點在湖南省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3.企業開展自評且自評得分達到《休閑農業莊園星級評定和運行監測指標體系》(見附件,下同)規定的相應星級最低得分標準且必備指標得分和指標總得分(必備指標+分項指標)必須同時滿足最低得分標準。
4.截止規定提交申報材料之日,企業已合法經營兩年以上,且涉及的土地、房屋、附屬設施等權屬清晰。
5.企業開展的各類生產經營活動,應取得法律規定的各類資質或經營許可證書,并按規定的要求和范圍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6.企業建設和營業場所、附屬設施、服務項目以及運行管理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規定。
第七條申報星級農莊的企業應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報告(加蓋企業公章)。
2.星級農莊申報表(加蓋企業公章),并在申報表上注明申報等級。
3.專題材料(包括農莊生態環境、經營管理、設施設備、服務質量、帶動農戶情況等)。
4.企業自評計分表、自評情況說明和有關佐證材料,佐證材料包括文字資料、證照復印件、近期實景照片和視頻等。
第八條申報、評定星級農莊按以下程序和方法開展:
1.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年度工作安排,下發開展全省星級農莊申報、評定工作的通知。
2.申報企業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提交申報材料。
3.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對申報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分類初審。對經初審符合申報四星級農莊和五星級農莊條件的,以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文件向市州農業農村局推薦上報,并附相應企業申報材料。
4.市州農業農村局對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推薦上報的五星級農莊申報材料進行復審。對經復審符合申報五星級農莊條件的,以市州農業農村局文件向省農業農村廳推薦上報,并附相應企業申報材料。
5.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對申報三星級農莊的企業,根據《休閑農業莊園星級評定和運行監測指標體系》確定的標準和市州農業農村局下達的控制指標,采取資料評審和實地考察相結合的辦法,組織開展三星級農莊評定。
6.市州農業農村局對經縣級初審推薦的申報四星級農莊的企業,根據《休閑農業莊園星級評定和運行監測指標體系》確定的標準和省農業農村廳下達的控制指標,采取資料評審和實地考察相結合的辦法,組織開展四星級農莊評定。
7.省農業農村廳對經縣級初審推薦、市級復審推薦的申報五星級農莊的企業,根據《休閑農業莊園星級評定和運行監測指標體系》確定的標準,堅持總量控制原則,采取資料評審和實地考察相結合的辦法,組織開展五星級農莊評定。
8.省(市、縣)農業農村廳(局)按照分級權限,分別將五星級農莊、四星級農莊、三星級農莊評定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后下發認定文件。認定文件同時抄報上級農業農村廳(局)。
第三章 運行監測
第九條省(市、縣)農業農村廳(局)應加強對星級農莊 生產經營的指導、調度,協調解決星級農莊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完善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條對星級農莊實行動態管理,建立淘汰機制,做到有 出有進。星級農莊運行監測與申報評定工作一般同期開展。
第十一條星級農莊應按要求準確、及時報送生產經營情況。 在運行監測年份,應提交星級農莊運行監測自查報告。
第十二條運行監測應遵循以下標準:
1.省(市、縣)農業農村廳(局)按照《休閑農業莊園星級評定和運行監測指標體系》規定的指標和計分標準,主要依據企業提交的運行監測自查報告進行評分,也可以根據實際需—6—
要開展實地考察,結合實地考察情況綜合評分。符合原評定星級最低得分標準的,可以繼續評定為原評定星級;不符合原評定星級最低得分標準的,應降低星級等級或取消星級資格。
2.未按要求提供日常工作調度資料的星級農莊,視情況予以降低星級等級或取消星級資格。
3.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企業星級資格:未提交或未按要求提交運行監測自查報告的;停止營業1年以上或破產的;存在涉黑涉惡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消費者反映強烈、投訴較多的;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三條運行監測按以下程序和方法開展:
1.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年度工作安排,下發開展運行監測工作的通知。
2.各星級農莊按照《休閑農業莊園星級評定和運行監測指
標體系》規定的指標和計分標準開展自查,形成運行監測自查報告。自查報告包括:星級農莊運行監測自查表(加蓋企業公章)、自查情況說明和有關佐證材料(包括文字資料、證照復印件、近期實景照片和視頻)、專題材料(近兩年或上次星級評定以來的生產經營情況綜述)。
3.按屬地管理原則,企業向所在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提交運行監測自查報告。
4.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負責三星級農莊的運行監測工作,提出繼續評定或取消評定等明確意見,形成縣級運行監測報告;負責對四星級、五星級農莊運行監測自查報告進行真實性審核,形成真實性審核報告報市州農業農村局,并附四星級、五星級農莊運行監測自查報告。
5.市州農業農村局負責四星級農莊的運行監測工作,提出繼續評定、降為三星級或取消星級資格等明確意見,形成市級運行監測報告;負責對五星級農莊運行監測自查報告進行真實性復審,形成真實性審核報告報省農業農村廳,并附五星級農莊運行監測自查報告。
6.省農業農村廳負責五星級農莊的運行監測,綜合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對五星級農莊運行監測的初審報告和市州農業農村局對五星級農莊運行監測的復審報告,提出繼續評定、降低星級或取消星級資格等明確意見,形成省級運行監測報告。
7.省(市、縣)農業農村廳(局)按照分級授權權限,分別將五星級農莊、四星級農莊、三星級農莊運行監測報告向社會公示,公示后公布運行監測結果。公布運行監測結果文件同時抄報上級農業農村廳(局)。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省(市、縣)農業農村廳(局)在組織開展申報 評定和運行監測工作時,應根據本辦法明確的責任分工,制定申報評定和運行監測工作方案。
第十五條省(市、縣)農業農村廳(局)應保障必要的工 作經費,鼓勵對新認定的星級農莊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六條省(市、縣)農業農村廳(局)在組織開展星級 農莊申報評定和運行監測時,要發揮行業協會和行業專家的作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采取委托第三方、邀請專家組成評審組、邀請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等多種方式開展。省(市、縣)農業農村廳(局)應根據實際需要,建立休閑農業專家庫。
第十七條參與星級農莊申報與運行監測的企業應如實提供情況,不得弄虛作假。如發現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評定的取消其星級農莊資格且4年內不得再行申報、未經評定的4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八條對在申報、評定、運行監測、評審工作中,不堅 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有關人員,按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九條加強對星級農莊的日常監管。在未組織開展運行 監測的時段,星級農莊如因涉黑涉惡、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被有關職能部門查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及時取消其星級資格。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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